图为庭审现场
2018年6月11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洪仁涉嫌受贿罪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景明担任审判长。
图为庭审现场
经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洪仁在担任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赵某等人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美金及黄金制品,折合人民币共计9 746 686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王洪仁进行了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学军、检察员潘艳出庭支持公诉。
源自: 唐山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