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人们日常生活的用具,家具制作的历史源远流长。同时,家具的造型和建筑形式有着密切的关联,而且随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而不断完善。
中国传统家具风格的演变是一个继承与发扬的过程。宋元时期是家具的普及发展时期,当时已基本具备了大部分的家具形式,高形家具已占了主导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在传世的唐宋绘画作品中看到。以后经过不断完善,总结制作技艺,在明代中期达到了古代家具艺术发展的高峰,从而形成了受世界瞩目的“明式家具”。进入清代,初期的家具基本上保持了明代家具的风格特点,而公元1662年“康乾盛世”以后,形成了既融合明代家具形制结构,又有别于明代风格之独特面貌的“清式家具”。此乃我国家具史上继“明式家具”之后的又一次新的发展。“清式家具”体量增大,雍容华贵大气,并运用了各种工艺,制作手段汇集雕、嵌、描、绘、堆、剔等高超技艺,锼、镂雕刻巧夺天工,成为了家具上的艺术。同时,这一时期苏州以及江南地区的家具制作,在造型及制作工艺上传承了明代家具之风格,形成了有别于“清式家具”的款式,被后人称之为“苏式家具”。
自清代末期,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对外来文化的态度也不像清初时一味拒绝,而是有选择地吸收。表现在家具制作上,西方各种流派的家具不断进入后,对我国的近代家具发展起到了很深的影响。同时20世纪初上海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中心,受新兴的“海派家具”影响,苏州江南地区的家具造型和装饰风格,失去了原有的款式特征,出现了西洋造型与传统做工中西合璧的新潮款式家具。当时,苏州地区红木作坊制作的家具主要风格有两种:1)仿古类家具,以仿制明清时期的家具为主,在使用功能、装饰图案上追求古制;2)受“海派家具”影响,具有新使用功能的家具出现,在研究中国传统家具的学者中有将它称为“民国家具”的。
中外学者在研究我国古家具的领域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出版了很多书籍,如艾克编的《中国花梨家具图考》,王世襄编的《明式家具珍赏》,胡文彦编的《中国历代家具》,胡德胜编的《胡德胜谈明清家具》,阮长江编的《中国历代家具图录大全》,濮安国编的《明清苏式家具》等。这些著作通过对明清家具的总结、分析、研究、鉴定,把明清家具从纯实用性的角度提高到了艺术性、科学性等方面来高度概括,明确了“明式家具”和“清式家具”的概念。但在苏州江南地区家具制造业还有“苏式家具”,这点不常为人所道。笔者就“明式家具”与“苏式家具”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共同探究。
明末清初黄花梨大交杌
一、“明式家具”之解
“明式家具”这一概念,笔者认为即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它包含两个内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从狭义上讲,“明式家具”总的趋势形成于明代,延续至清初,特指明代中期到清代乾隆时期以前的大部分家具,它代表当时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家具风格,是明代和清初家具的典型代表,有着很高的文物收藏价值和研究价值。但那个时期的家具也有例外的特殊造型,就不能属于“明式家具”,而只能属于明代制作家具。
(2)从广义上讲,既然是“明式家具”而不是“明代家具”,这在时间上已经打破了以朝代来断代的概念,所以还包含以下3个内容:①清代中后期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②近代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③现代复制的明代风格式样的家具。
以上都属于“明式家具”的范畴,因为它们都具备“明式家具”之神韵,代表当时特定环境下所形成的独特风格。而且可以是各种木材制成,不管是贵重木材,还是普通的就地取材的木材,因为木材材种的选择与当时使用者的地位及经济能力有关,而与家具的式样关系不大。
虽然,以上都属于“明式家具”,但是,它的收藏价值还是区别很大的。我们应从其制作年代去考证,判定其价值。
总而言之,不管是明、清时期制作的,还是近代及现代复制的,只要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及制作是完全按照“明式家具”造型和工艺就可被称之“明式家具”。有的人会提出,那“仿明家具”又是什么概念?
实际上“仿明家具”也有三个意思:①“仿明”式样,可以理解为仿“明式家具”之外观造型,因为不是复制,所以在制作工艺及内部结构上不一定要完全一样,只要给人看上去象“明式家具”就可称之;②“仿明”风格,既然是仿“明式家具”之风格,就可以结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运用“明式家具”的特点及装饰手法来设计制作出适合现代人使用的家具;③“仿明”元素,这完全打破了“明式家具”款式造型之概念,而是采用现代新工艺、新材料及“明式家具”设计的理念而设计制作出来的新型家具。
虽然笔者认为自明代以来生产之家具,只要是“具有代表明代风格式样之家具”就可称其为“明式家具”,但也不能把明清时期苏州地区生产的古典家具都划为“明式家具”,有很大一部分应划为“苏式家具”范围。诚然,“明式家具”在做工上有“京做”、“广做”、“苏做”等形式之分,分别代表不同地区的流派,当然“明式家具”以“苏做”为代表,但当时的“苏做”也不等于后来的“苏式”。所以说“明式家具”不能和“苏式家具”划等号,只能是“苏做(苏作)家具”在明代是“明式家具”的代表。
二、“苏式家具”之说
首先,可以考证一下“苏式家具”的形成时代。笔者认为它的形成期应当在清代中、后期。乾隆朝以后,苏州地区的家具制作一般还是以复制和仿明代风格造型为主,虽然那时“清式家具”已基本形成,但一方面是还未流传到民间,二是江南苏州地区的家具制作在明代以前就有其特别的制作方法和风格,有着其自身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传承经验,真所谓制作技艺源远流长。在造型风格上,“苏式家具”与清代中期形成的“清式家具”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在清代后期“清式家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苏州地区的家具制作,只是“苏式家具”并没有被“清式家具”取代,而是在某些方面取长补短、并存发展。从而形成了与明代“苏做(苏作)家具”又有所不同的“苏式家具”。
“苏式家具”的特点:在造型、榫卯结构、制作工艺、髹漆技艺上保持了明代家具的大部分特性,而在装饰手法和雕刻技巧上受“清式家具”影响。清代的“苏式家具”在造型上不同于宫廷豪华格调家具,也不纯粹是民间纯朴格调家具,而是渗透了江南地区文人阶层的文化气息,蕴含着“书卷气”的家具,其风格典雅明朗,基本传承了原“明式家具”的韵味。
明末·黄花梨长方香几
再分析一下“苏式家具”与“苏做(苏作)家具”的关系。有不少人都认为“苏式家具”就是“苏做(苏作)家具”,但笔者认为二者有“外”与“内”的区别。所谓“苏式家具”,是苏州地区式样的家具,它的外观的造型给人很直观的感觉,体现的是设计造型式样(其他地区可以仿做后也称“苏式家具”)。而“苏做(苏作)家具”,是苏州地区式样家具之做工,它除了体现的造型式样外,还体现内部榫结构的设计和做工,它强调的是一个“做”。同时“苏做(苏作)家具”的历史要远远长于“苏式家具”,它最早可追根溯源到苏州地区从使用木材做家具时起。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苏做(苏作)家具”是指以苏州为中心的江南地区所制作的家具,其主要分布区为苏州市及苏州周边地区的木渎;东山、光福及常熟和淞江等地,它是区域性的地方独特制作技艺,是我国传统家具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数百年来“苏做(苏作)家具”在不同的时期体现着它各个时期的特征,但始终保持着独具特色的地方风格。故它在明代形成了“明式家具”;在清代形成了“苏式家具”;在近代受“海派家具”影响形成了“海派苏式家具”,在现代形成了各种家具。
很遗憾,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苏式家具”已失去了原有的辉煌。究其原因,目前苏州地区的传统家具制作业,有系统设计理念的设计师(既有传统古典家具设计理念,又有创新意识和深知制作工艺的)凤毛麟角,而学院派的家具设计师少了一点传承,对传统古典家具的设计理念及制作工艺和内部榫结构了解不多。实际上,设计古典传统家具也应和绘画一样“师古人,再师造化”。其次,广大的传统家具制作业考虑的是投入产出的利益,自己培养一个设计师,既花时又花钱,而且目前的古典家具制作业流动性很大,投资无法收回。再说,传统家具制作业非高科技产业,没学过美学及文艺理论的人也能“做”,只要有几年木工、雕刻、髹漆经验的师傅,就能仿别人和图片上的家具,只是水平有高下而已。
“明式家具”和“苏式家具”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苏式家具”是在“明式家具”基础上的延续。“明式家具”已形成固定的风格式样,有其特定的涵义;而“苏式家具”是区域性的家具制作技艺的产物,非这一地区制作的家具就不成为“苏式家具”,同时“苏式家具”是可再发展的。虽然“苏式家具”失去了昔日的辉煌,但是“苏做(苏作)家具”之制作技艺还是得到了发扬与传承。就目前苏州地区来讲,制作传统古典家具的工厂、作坊有数百家。在家具制作的款式上形成了两大流派:仿制明清家具的“古典派”和结合现代人的生活起居习惯所形成的“现代派”。
对于传统之精华,在现代的社会中要想发展,必需赋予新的东西才有生命力。一味地模仿传统,社会将难以进步,但是要发展又需了解传统,总结前人之经验,系统地研究家具发展的趋向,深入调查研究我国家具的遗产,特别是明清两代家具的成就,才能更好地设计制作出适合现代人需要的新型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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