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2月23日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市广州酒家同福中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09号之五经营,实际经营饮食项目,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GZH15111355201《监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水污染物COD为634 mg/L、动植物油为139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017年2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对广州市广州酒家同福中有限公司处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罚款¥5923.07元(伍仟玖佰贰拾叁元柒分)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广州市广州酒家同福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28 日,其总公司广州酒家始建于1939年,素有“食在广州第一家”的美誉。并跻身全国餐饮业十强,成为一个总资产达5亿多元的最具广州餐饮特色的大型饮食企业集团,曾获得“中华老字号”、“全国十佳酒家”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