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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德安村民误挖军用通讯光缆获刑

2018/09/06164 作者:佚名
导读:10月10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件,并当日宣判。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检察官

10月10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案件,并当日宣判。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现场

检察官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父亲过世,遂指挥其雇佣的挖掘机司机被告人张某在德安县高塘乡某村挖掘土地以修建坟墓。两被告人在操作挖掘机前,均未对现场周边进行仔细勘察,未发现附近的军用通信光缆警示牌。被告人张某在操作挖掘机工作时,不慎将地下军用光缆线(一级干线)挖断,造成通信中断。后联系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80分队工作人员对光缆进行了抢修,下午13时许通信光缆被修复。被告人黄某某、张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解放军部队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两被告人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

我们一定吸取此次教训,增强法制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审判法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在利用挖掘机施工作业过程中,疏忽大意,挖断军用光缆线,造成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挖断通信光缆后,主动向有关单位报告,并在现场等待公安部门的处理,视为自动投案,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张某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现在宣判:

为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知识点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本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设的罪名。根据该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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