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文化惠民卡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惠民”建设,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文化惠民卡的使用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鲁木齐文化惠民卡简称(文惠卡),为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推出的普惠性文化消费卡。持卡人可持卡消费文惠卡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文惠卡实行个人充值、政府补贴形式,缴费后不予提现及退款。卡内金额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逾期清零。
第四条文惠卡及文惠卡演出门票均不允许转让、倒卖、套现及其违法行为。
第五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申请方式:实行线上线下申请。
(一)线上申请。
1.登陆乌鲁木齐文惠卡运营平台
(www.0991piaowu.com)申请。
gh_5d789cf60547)申请。
3.申领人需如实填写“申领文惠卡”内容。
(二)线下申请。申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晚报票务中心或各网点现场办理,需如实填写《乌鲁木齐文化惠民卡申领单》。
第七条领取方式:文惠卡系统自动验证申请人资格,经验证成功,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领人。申领人凭手机短信、个人身份证件在指定地点领取文惠卡
第八条每个人、每个手机号、每张身份证仅限申领一
张文惠卡,即一卡一证一手机号。
第九条依据文惠卡代办制度,为他人代办文惠卡时,需分别提供办卡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每人仅限代办一张,且仅限代办一次。
第十条文惠卡申领建立预约制度。预约后,3个工作日内未充值或预约后未办卡的,取消本次预约资格。
第三章挂失、换卡
第十一条持卡人遗失文惠卡应及时通过客服电话或到固定办卡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所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卡手续。补卡后,原卡金额自动转至新卡。
第十二条文惠卡损坏,持卡人到指定地点办理换卡手续,缴纳10元制卡费用,并交回旧卡。
第四章使用第十三条文惠卡购票方式分3种:
(一)网上购票。直接登录文惠卡网上消费唯一官方指定网站:晚报票务网(www.0991piaowu.com)进行购票。
“乌鲁木齐市文惠卡”,关联个人文惠卡信息后,即可手机购票。
(三)现场购票。现场出示文惠卡,直接刷卡购票。
第十四条卡内余额不足时,需用微信、支付宝或现金方式支付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未支付或交易未成功的订单将在一小时后自动取消;申领成功的订单凭取票短信、手机号或订单号均可至各售票网点取票。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对持卡人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发卡机构有权随
时暂停或收回文惠卡,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二)对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应为持卡人提供有关文惠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为持卡人提供查询、咨询、挂失、投诉等服务。
(二)应对持卡人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申请材料
进行保密。
(三)因系统设备故障、电力通讯中断、网络软件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持卡人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积极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八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关乌鲁木齐文化惠民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关文惠卡的功能、使用方法及有关优惠信息、优惠服务等。
(三)除享受政府补贴外,卡内余额全部消费完毕之后,仍可享受文惠卡加盟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的购票优惠。
(四)持卡人可享受旅游、观影等联名企业给予的优惠折扣并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如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变更,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等和正确使用文惠卡,凡因信息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在联名单位消费或享受服务时,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与联名单位因买卖、退换货或服务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持卡人与联名单位自行解决。
(五)持卡人可在联名单位、晚报票务网
(www.0991piaowu.com)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商户消费时享受优惠或服务。
(六)持卡人在文惠卡网站办理业务或使用相应服务时,应确认相关提示和规定,否则必须对该卡在文化惠民卡网站上使用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文惠卡工作领导小
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惠卡工作领导小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因文惠卡工作领导小组业务需要时,文惠卡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对本办法做出修改,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文惠卡工作领导小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