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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调整优化铅蓄电池消费税丨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

2018/09/06120 作者:佚名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下发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16号文)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将对各类电池征收消费税(部分电池免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下发的《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16号文)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将对各类电池征收消费税(部分电池免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征收。”

铅蓄电池消费税已实施两年多,总体来看,征管基本到位,电池企业特别是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克服了铅价大幅上涨和各种成本普遍升高等诸多不利因素,通过内部挖潜积极消化成本,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收,保证了16号文的顺利实施。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对52家大中型铅蓄电池企业的调查统计,2016年共缴纳消费税约23.2亿元,而同期利润总额仅为19.3亿元。

根据行业、市场调查和这组数据充分说明,消费税导致的成本转移基本是由铅蓄电池企业自身担负的,基本没有向消费、需求方转移或转移比例极低,目前行业骨干铅蓄电池企业背负着沉重的成本压力。

通过201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对铅蓄电池行业的环保整治和2012年以来行业准入、规范审核这两次大规模的治理,我国铅蓄电池骨干企业已经全面实现环保达标。消费税是一种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发展、具有惩罚性质的税收,对已经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实现清洁化生产的骨干电池企业来说,继续实施消费税征收,适用对象和范围欠当。

因此,在该税实施两年之后,非常有必要对政策的实施效果予以评估,对税收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建议:

第一,对电池消费税实施两年多以来的政策效果进行系统完整的调研和评估。

建议由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环保部等部门牵头、主导,或委托财科院、环科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等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联合调研小组,重点了解企业负担,评估消费税是否达到了政策初衷,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建议对消费税施行减征、差异化征收或先征后返,体现税收政策对绿色、循环、低碳这一目标的政策导向。

第三,明晰责任,加大监管,打击非法,规范市场秩序。

建议政府加大对环境污染风险的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铅蓄电池非规范企业、非法生产和交易,以及非法回收废铅蓄电池、非法铅再生冶炼及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清查、处理电池消费税征缴过程中的偷税逃税违法行为。

End

责编 |闫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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