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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法院:租林地挖山采石 毁环境获刑赔款

2018/09/06117 作者:佚名
导读:7月10日上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到该县大河镇泉水湾村,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此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获悉,2016年4月5日,陈某与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泉水湾组村民雷某签订《山坡

7月10日上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到该县大河镇泉水湾村,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进行巡回审理,此案系该院审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获悉,2016年4月5日,陈某与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泉水湾组村民雷某签订《山坡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约定将雷某从本组承包的位于桐柏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泉水湾组条子沟山转让给陈某自主经营,期限10年。陈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同年6、7月份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13.2亩,破坏了该地的自然环境。

公诉机关桐柏县检察院认为,因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13.2亩林地被毁,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或赔偿修复生态损失费14300元。

陈述阶段被告人陈某称,我之前也不懂法,通过这件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公益诉讼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支持,鉴于案发后陈某能主动投案,陈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修复生态损失费用和罚金,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上午11时20分,巡回法庭当场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陈某缴纳修复生态损失费用14300元、支付评估费用3000元。

庭审结束后,村民郭长江深有感触地说道:“在现场看到庭审后很震撼,以后更要好好保护我们的树林,爱护我们的环境。”该案主审法官王致岸表示,大河镇林地面积大,但是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把这样一起案件搬到村委会开庭,起到很好的环保普法效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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