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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结算

2015/06/19714 作者:佚名
导读: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双方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否则,将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2、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

1、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双方一定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工作,否则,将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

2、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3、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工程交付使用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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