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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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2.上表所列价格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千瓦时,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按0.1分/千瓦时计征,其余用电按1.9分/千瓦时计征。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用电(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1.8分/千瓦时执行。
5.上表所列价格依据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
6.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维持我省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即丰水期为6-10月,枯水期为1月-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销售侧丰枯电价调整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丰水期电价下浮5%。峰谷分时浮动电价继续按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