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西:贵港市建立贵港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

2019/07/19297 作者:佚名
导读:为健全我市环境保护税税源控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挖掘税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形成综合治税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贵港市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我市环境保护税税源控管机制,强化税收征管,挖掘税收潜力,提高征管质效,形成综合治税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建立贵港市环境保护税征管部门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领导,成立贵港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协作职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韦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新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邓骁勇 市财政局局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赖增煜 市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税务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分管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税务局指定1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今后除领导小组组长外,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行文通知,由成员单位根据调整情况自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征管协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环境保护税收入预算和入库分享办法的实施;会同同级税务、环保部门协调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

(二)税务机关是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提供政策和业务支持,履行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和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环境监测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并不断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监测并测算污染物排放量;会同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缴纳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工作。

三、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协同控管

(一)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通过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或其他渠道向同级税务机关交送以下信息,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当期环保管理数据信息交送给同级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开展比对复核工作。交送信息内容包括:

1)排污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2)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数据);

3)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4)与税务机关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出现变更时,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通过约定途径传送给同级税务机关。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处理。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纳税申报异常和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发起提请的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5.对依法需要按规定核定计算纳税人污染物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税务机关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二)市、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通过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或其他渠道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下列信息,并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1.税务机关应当在每个税款征收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当期排污企业环境保护税征管数据信息交送给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监测管理工作。交送信息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信息;

2)纳税申报信息;

3)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信息;

4)纳税人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5)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漏征漏管的纳税人等风险疑点信息,应在获取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约定途径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3.涉及污染物排污量审核认定的纳税争议等需要环保部门协作的工作事项,税务机关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接到请求协作事项后,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项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要求会同同级税务、环保主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辖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建立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确保环境保护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环

(三)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工作的考评由领导小组负责,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传递和工作配合情况,纳入贵港市税收保障工作考评体系,与税收保障工作一同考评。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同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或者本通知未尽事项的,由各有关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政策规定以及部门工作职责,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协调处理。

(五)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