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定[2016]35号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现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件中有关税金费率调整如下:
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率由税前工程造价的0.10%调整为0.07%。
二、浙建站定〔2016〕23号文中附件一表七、附件二表六税金费率11.10%调整为11.07%,附件三税金费率调整为市区3.43%、城(镇)3.37%、其他3.25%。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