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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2019/07/23357 作者:佚名
导读: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 823-2012),提高我市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水平,现将《武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建标定[2014]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 823-2012),提高我市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水平,现将《武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2014年12月15日

武汉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09]4号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 823-2012)、《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执业准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以下简称“执业检查”),系指对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武汉市执业检查工作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标准定额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查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均为执业检查对象。

第五条 执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咨询企业和相关操作人员遵守质量控制规范情况;

(三)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四)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整理归档情况;

(五)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以及企业资质达标等情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上年度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过重大差错的、遭到投诉、举报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企业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

(四)上年度执业检查结论良好以下的企业。

第三章 检查人员的组成形式、权力及职责

第七条 市标准定额站负责建立执业检查专家库并进行管理。专家库人员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组成,并发放专家入库证书。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进行抽取,并由市标准定额站组成检查组负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及以上的职务;

(二)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10年以上;

(三)熟悉工程造价咨询专业理论、实务、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工程造价咨询操作实践经验;

(四)近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工作底稿及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条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委托方存有利益关系或曾经有隶属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严格保密制度。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了解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委托方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检查对象的秘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

第四章 检查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检查小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受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十四条 执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可分为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两种方法进行。现场检查为检查小组到受检咨询企业办公场所进行执业检查,并当场查阅相关资料;非现场检查为受检咨询企业将相关资料交至指定地点,由检查小组在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可通过听取汇报,抽取成果档案,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从)业人员遵守质量控制规范及内部质量控制等情况。

第十六条 抽查项目由检查小组随机抽取确定,受检的项目数量不得少于二个。遭到投诉、引起纠纷、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咨询项目为重点检查项目。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一般应当抽取上一年度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八条 检查小组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反馈,并告知检查结论。

第五章 检查结果和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执业检查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检查评分标准》(附件二)执行。项目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良。质量检查结论按受检项目最低得分项目的得分确定。

第二十条 市标准定额站对检查的结果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标准定额站在执业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谈话提示;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书面检讨;

(四)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解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检查评分标准

执业检查按咨询业务各操作阶段应完成的工作内容,对被抽取项目的存档资料进行检查。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各阶段工作内容的扣分不应超过该工作内容的总分。被检查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优良。

一、准备阶段(20分)

(一)咨询合同(8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所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收费合理的得8分。

1、没有签订咨询合同的扣8分;

2、没有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扣3分;

3、虽采用示范文本但内容不完整、签章手续不完备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4、咨询业务属异地执业,不能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的扣2分。

(二)咨询资料(5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咨询合同确定咨询项目的咨询内容,列出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清单。资料收集真实、充分、完整的得5分。

1、未按有关规定实施咨询资料收集整理及不能提供《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清单》的扣5分;

2、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资料无法满足咨询业务需要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多扣3分;

3、使用和移交的咨询资料清单交接退还手续不完整的扣1分。

(三)实施方案(7分)

咨询项目的《实施方案》要素齐全、方案真实、完整、合理,审定批准手续完备的得7分。

1、未编制实施方案的扣7分;

2、实施方案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3、业务操作人员配置不合理或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3分;

4、实施方案未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负责人审定和批准的扣1分。

二、实施阶段(55分)

(一)业务操作(35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应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遵守有关的规程和准则,利用计价依据正确、充分、计算方法适当、计价程序合规、计算过程完整(计算式)、数据结果正确,咨询成果文件内容完整、客观,结果(论)真实、可靠、公允的得35分。

1、属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的咨询业务(35分)

1)经济论证不充分,缺乏科学性和真实性的扣10分;

2)无技术方案比选及比选客观性不足的扣6分;

3)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方法不当、脱离实际、内容达不到现行的规定与要求的扣8分;

4)投资估算或初步概算项目不全、深度不够、指标不当、脱离实际、内容达不到现行的规定与要求的扣5分;

5)计价依据使用不当、附表漏项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2、属项目设计阶段的咨询业务(35分)

1)对不同的建设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与优化论证分析评价不充分,推荐的建设方案脱离实际的扣10分;

2)工程概算与预算编制的工程数量,出现重项、漏项和计算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概算与预算不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或工程量未经计算而凭经验估计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3、属项目招标标底的咨询业务(35分)

1)咨询成果文件组成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扣10分;

2)采用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有误,扣5分;

3)定额套项、取费程序、材料及设备价格、工程量与取费统计汇总不正确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如出现工程量或计量单位有误、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不符合计价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扣2分;

5)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采用的消耗量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及设备市场价格有误、套用消耗量定额项目错项、漏项、重项、计价程序、取费基数出现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6)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计算如项目清单费用不全,未考虑清单净用量与实际施工量的差异因素、技术措施所采用的施工方法脱离实际,擅自调整取费标准、人、材、机信息价格和定额含量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属项目施工阶段过程服务的咨询业务(35分)

1)咨询成果文件组成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扣10分;

2)工程款使用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合同价款支付不符合的,在设计或施工进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未进行调整或未建议进行调整的扣5分;

3)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确定不符合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计价基数有误,工程量的核定出现重项、漏项和计算错误的,中期付款报告的签发程序及时间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的扣5分;

4)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的依据不充分,设计变更手续、签证程序无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变更计价方式不合理,并未就此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的扣5分。

5、属项目竣工结算的咨询业务(35分)

1)咨询成果文件组成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扣10分;

2)竣工结(决)算计价方式与施工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不符,扣35分;

3)重要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手续不完备,每发现一处扣5分;重要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与实际竣工项目状况不一致,并未就此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的扣5分;

4)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材料价差调整不符合有关规定,取费程序、取费基数、取费标准有误的扣4分;

5)赶工措施费、工期、质量奖罚、工程索赔的计价不合理或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6)项目后评估固定资产漏项、投产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评价深度不够或不真实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7)缺项定额补充计算不符合有关规定及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6、工程造价鉴定(35分)

1)咨询成果文件组成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扣10分;

2)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鉴定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鉴定委托人的鉴定要求的扣8分;

3)鉴定资料的质证与标的物的现场勘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5分;

4)工程造价鉴定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复核及合议(较大争议的)定案,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适用有误,工程计量及计价出现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5)鉴定报告组成不完整,附表漏项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二)执业过程的校核(10分)

咨询成果文件的校核记录完整,校核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校核方法得当,校核结果有据可查的得10分。

1、未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人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及不能提供《造价咨询项目校审记录表》的该项不得分;

2、无专业人员自校记录的扣5分;

3、无项目负责人复核记录的扣5分;

4、编制审(复)核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5分。

(三)执业过程的审核(10分)

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记录完整,审核人员资格符合规定,审查方法得当,审查结果有据可查的得10分。

1、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负责人审核及不能提供《造价咨询项目校审记录表》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项不得分;

2、无技术负责人复核记录的扣5分;

3、对未进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逻辑关系不适当未予发现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三、终结阶段(25分)

(一)咨询成果文件(10分)

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符合行业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得10分。

1、咨询成果文件的封面、签署页、目录、报告书、相关表式及相应的附件属缺项或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2、编制说明中的工程概况、编审依据、编审原则、编审方法、编审程序及有关问题说明属缺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3、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资格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在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中,造价工程师声明段、编审范围段、意见段叙述不清或漏项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二)咨询成果文件的归档(10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和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咨询成果文件的收集、整理、留存和归档符合行业规定的得10分。

1、未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查无实据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2、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档案立卷、编目、装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3、应当归档的成果文件、工程文件(包括电子版文件),未按有关要求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5分;

4、未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台账的扣5分;

5、未办理计价监管手续的扣5分。

(三)回访与总结(5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已建立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制度,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的得5分。

1、未建立咨询回访与总结制度,或咨询回访与总结查无实据的扣5分;

2、回访对象不完全、回访记录不真实、委托方对服务质量没有评价的扣2分;

3、回访后没有总结,没有归纳分析咨询服务的优缺点和经验教训,没有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建议的,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的扣2分。


文章来源: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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