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要认真组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学习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意识。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2006年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三、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组织监督检查前,可根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在实施前报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四、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诚信管理制度。该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地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经营活动、服务质量、遵纪守法、信用档案、社会信誉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自律管理,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各项自律制度,沟通和交流行业和企业情况,通过建立企业电子档案,开展市场诚信评价等,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接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条件必须达到建设部第149号部令规定的要求。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按时备案。
1、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第一个工作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上一季度完成的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名单、与业主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完成情况及评价意见报送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内记载;
部属和省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备案材料报送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
2、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合同是否规范、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签订中是否违犯法律及法规、规章,以及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3、业绩报告除盖有单位公章外,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资质专用章;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营业收入统计报表。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遵守执业道德情况: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及各项制度;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服务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经营;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地执业。在接受咨询业务时不得分别接受当事人双方的委托;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靠质量和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商业贿赂和恶性竞争。
5、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职业道德行为的遵守情况。
(四)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企业内部制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如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情况;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恪守职业道德。
2、不得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社会信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的投诉,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或实地走访委托方,请委托方介绍咨询企业执业和服务质量情况,并征求委托方的意见和建议。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觉遵守行业公约和行业规则等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实行百分评议制度,检查评议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至80分的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上的为合格。
监督检查的评分标准委托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制定。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根据社会各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定期抽查部分咨询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履行监督检查:(一)听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汇报;
(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文件、企业信用档案、营业收入等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相关证件,检查活动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符合《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和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将记入《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不良行为记录栏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监督检查中评分值在60—80分的结论为基本合格,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评分值在60分以下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业务的;
(二)确认有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20分以上,且情节严重,拒绝整改的;
(三)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列入为重点监督对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自做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公开、公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给受检企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论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录在《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内,同时在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hncost.com)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供查询。
第十七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