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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07/25342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上海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3年7月15日发布,现对该《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交通部于2004年3月31日颁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2010年1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也未对公路建设中小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随着本市公路建设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的推进,许多公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工程中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项目越来越多,如全部按照《办法》规定的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的程序,既没有必要,也将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降低了行政效率。而区县一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较少,全部公路工程均进行交工、竣工两阶段验收,也是无法负担的。为规范公路工程中小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工作,为相关公路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提供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公路工程中小项目能够安全有效地投入运营,有必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符合两阶段合并验收的工程范围

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办法》对可以进行交工、竣工合并验收的范围作了规定:“本市公路新建工程(含独立大桥和独立隧道、地道工程)、建安工作量大于3000万元的改(扩)建工程及特殊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两阶段验收,其它公路工程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第一条)

2、明确合并验收的责任主体

交通部《办法》中明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

本市公路工程主要是市和区两级政府管理,考虑到竣交工合并验收在程序上还是要体现竣工验收的环节,责任主体应为各级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合并验收实施办法》中明确:“本市公路工程竣交工合并验收由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二条)

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合并验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实施办法》明确了合并验收的工作流程、验收内容、参加部门、验收表式,既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工作可委托质量监督部门),又简化了两阶段验收程序,也符合交通部对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要求,使中小工程的验收更具可操作性。

合并验收工作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竣工质量验收申请。

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合格后由质量监督机构发出《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书》。

3)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公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部门代表参加。

4)验收等级评定。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5)建设单位作出专项承诺。

6)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4、《实施办法》所附五个附件,为合并验收提供了工作文书。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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