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时须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预售项目情况公示牌(必须有住建、工商、物价、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地址、占地面积、规划面积、总栋数、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监管情况、项目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情况。
9.商品房销售进度表(必须要有房号、面积和价格等基本要素,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注价格的字体大小要与房号一致)。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样本。
11.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应遵守的《临时管理规约》。
12.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的规划总平面图。
13.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14.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15.销售人员情况公示牌。持有“房地产销售人员岗位证”的销售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和证号。
16.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17.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18.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文本,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
19.销售模型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内容按比例制作,展示内容必须符合楼盘的实际情况;销售模型必须附带简要的制作说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日期等)。
二、信息公示要求
1.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2.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文本类可采用塑封装订成A4幅面大小的册或分册,按类别摆放在公示台上供购房人查阅。公示台上应有“项目资料,欢迎查阅”的提示标识。企业及项目简介、民用建筑材料及节能措施信息、商品房明码标价和销控表及其他可采用公示牌(栏)方式进行公示。
3.需公示的证件中有副本的直接公示副本,无副本的按照1:1比例或者A4幅面大小公示彩色扫描打印件。
4.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内的网签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预售及现售)样本应与本项目实际签约的合同内容一致。
5.各类公示牌、公示栏的制作工艺应采用硬质框架(不锈钢、铝合金、铁艺烤漆等)。公示牌、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公示栏画面尺寸一般为600㎜×900㎜或900㎜×1200㎜或2400㎜×1200㎜;展台画面尺寸一般为500㎜×400㎜。公示牌、公示栏可采取上墙张挂式或落地支架式放置。所有公示牌(栏)内容下方落款处均标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字样,各企业根据销售现场面积进行合理布局,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列放置。
6.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8.加强对多媒体辅助公示手段的利用。商务楼盘、高档住宅项目建议设立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辅助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
三、加强信息公示监督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应在项目预(销)售许可前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完毕。
2.各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的巡查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停止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业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各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