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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7/25744 作者:佚名
导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有关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力度,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自2009年开始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实施监督抽检,并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监督抽检的通知》,决定采取受监监督站监督抽检和总站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自2011年起,监督抽检工作在全市区(县)监督站全面铺开。据统计,2012年全市所有区(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部落实了监督检测专项专项资金,资金总额达2000万元,比2011年增加了30%;对2278个建设工程(含部分搅拌站)实施了监督抽检,共抽取建材样品6869组,工程实体6891组;针对监督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具整改单105份,行政处罚立案45件,结案52件,结案罚款金额195.5万元。

实践证明,监督检测是政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同时也是行之有效的检测活动监管措施。但是,由于实施要求不明确,各区县和部分专业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测的做法上各不相同,也不尽规范,监督检测的效能没能充分发挥。为了规范监督检测行为,在总结近几年实施监督检测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条例》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2、《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监督检测、信息系统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3、《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机构实施。”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中的职责。

2、为规范监督检测计划的制定,明确了监督检测的计划及计划内容要求。

3、为保证监督检测机构具备必要的检测能力资源和诚信水平,以及监督检测机构选取程序符合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测机构的选取要求。

4、为规范监督检测行为,保证监督检测的实施按照“盲样检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进行,明确了实施监督检测各环节、各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

5、为规范监督检测费用结算和异议处理等事项,明确了监督检测费用结算和异议处理要求。

6、为促进监督检测参与各方规范行为,明确了监督检测的工作纪律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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