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施工现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建建函[2010]3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钢筋采购和加工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在采购钢筋时,必须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钢筋产品。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机具或设备进行钢筋调直,加工厂(场)必须具备严格控制冷拉率的技术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钢筋使用前的调直,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宜优先采用机械方法,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质量。
当采用冷拉方法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 400级和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200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三、对于供货钢筋应在调直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现场见证取样,送至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见证取样,对钢筋制作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时,认真审核钢筋检测报告及检查钢筋直径,无调直后的钢筋检测报告或调直后钢筋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以确保实际用于工程钢筋的各项质量指标。
四、检测机构对送检的钢材应在报告中样品状态栏内注明是否调直,如直径超出规范允许偏差应在报告中注明实测直径。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监督检查中,应将核查盘条供货钢筋有无调直后检测报告作为监督重点,并加大对钢筋直径的抽查力度,同时按照监督抽检的要求加强对钢筋原材的监督抽检。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建筑用钢筋质量的专项检查,检查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建工程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是否按规范要求对进场钢筋进行复验。
(二)施工现场采用冷拉或机械方法调直的钢筋,其冷拉率及冷拉后钢筋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调直后的钢筋应按本通知要求送检试验。
(三)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原材料的报验程序,及时做好钢筋取样送检的见证工作。
(四)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筋,已进场未使用的立即清理出场;已使用未隐蔽的全面返工处理;已隐蔽的应查清使用部位,对钢筋现场见证检测,将检测结果提请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牵头组织,精心安排,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并于每季度末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