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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7/25234 作者:佚名
导读: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使用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使用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现对该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基本情况

针对检测工作质量难以追溯、重在过程监管的特点,《条例》和《办法》要求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系统,明确规定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将从检测委托、取样送检、检测操作、出具报告,到检测费结算的检测活动全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法定检测项目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通过“机器管人”方式对检测活动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实现“制度+科技”的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检测活动的科学规范、客观公正。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于2003年经市建交委领导批准建设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建设,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基本建成。为进一步规范检测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条例》第五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2、《办法》第七条:“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实施的建设工程法定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

3、《办法》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4、《办法》第十六条:“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

5、《办法》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进行检测,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将检测计划录入检测信息系统。”

6、《办法》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委托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考虑到检测协会建设和运行系统已历时近10年,并且,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信息传输、信息加工的系统,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对检测设备的运行、检测数据的采集、检测数据的计算、检测结果的判断、检测报告的出具等检测过程的控制,专业性非常强,建立和维护的工作量非常大。因此,我委于去年12月书面委托检测协会具体承担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在本办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2、为保证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和系统的安全性,明确了检测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已经达到)。

3、为规范各检测活动参与单位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行为,明确了检测单位、见证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要求。

4、为保证发挥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过程的控制作用,明确了检测信息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

5、为充分发挥检测信息系统的作用,明确了检测信息系统提供网上检测报告防伪查询和检测费用结算凭证打印等服务的要求。

6、为规范检测信息系统重要功能的变更,明确了检测信息系统重要功能进行变更时,应当报市建管办审核后实施。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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