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7〕13号
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二、 实施流程
(一)合同约定
在招标投标、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在我市范围内至少开设一个,账户资金按项目管理,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履约系统”)。
(三)办理工资卡
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张平安卡对应一张工资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工资卡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合同履约系统”查询该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需要为其办理工资卡,已有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并负责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四)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应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
(五)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
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详见附件1),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参阅附件2),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阅附件3)。
(六)银行代发工资
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将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农民工的工资卡中。
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七)报送信息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人工费(工资款)的到账及发放情况等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
(八)转出资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填写 “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监理单位核实: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而先行支付后建设单位拨入工资款的,可申请转出不大于先行支付工资金额的资金,且该资金只能转入原转入账户。
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工资专用账户内该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可申请全部转出。
对属于本条一款转出资金的,由监理单位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先行支付工资情况予以核实,作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属于本条二款转出资金的,监理单位应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张贴通告,7日内无欠薪投诉的,作出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同意转出资金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合同履约系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应于3个工作日提出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核实;逾期无异议的,则视为同意。
异议期结束后,经确认无异议的,凭加盖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公章的申请表,受托银行方可将资金转出,并将账户资金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
三、主体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用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员,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制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情况,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施工,并向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相关工作。
(三)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样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也可参阅附件5),强化以农民工平安卡为核心的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进出场登记、考勤计量、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
(四)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审签当月完成量时,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特别要重点核查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对于同一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次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开户银行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应及时通报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实施,建立相应的网络监督管理系统,完善网络清欠预警机制,向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放相应权限,实现动态监督及信息共享。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通过强化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手续办理、诚信综合评价、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动态监控。严格落实清欠预警机制,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同时约谈建设单位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五、限制措施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从业人员在“平安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监理单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开户银行不执行本通知要求,伙同或协助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转移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一)采取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二)对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三)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