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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黑龙江建造价文件的通知

2019/07/25804 作者:佚名
导读: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哈建发[2015]16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财政局,在哈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哈尔滨铁路局,中直、省直驻哈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造价〔2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指导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哈尔滨造价信息网"公示的核定标准进行计取。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建造价[2015]1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现将《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附件:二○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日

○一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5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人工单价78元/工日(哈尔滨市区83元/工日)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其中脚手架费按100%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标准规定的通知》(黑建造价[2012]13号)的规定执行。单独承包装饰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1.73%执行。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规费

1.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按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排污费按实际发生计入工程结算,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项目,不再计取此项费用。

2.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2%调整为1.5%。

六、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七、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按职责划分,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下发。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

九、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哈尔滨造价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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