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2014〕13号)(下称《实施细则》)于2017年2月有效期届满,进行了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因上位法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的保障对象范围也相应扩大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以下简称《公租房办法》)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此《实施细则》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范围也相应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延长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
《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因此,《实施细则》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时间由原来的5日延长至20日。
三、延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查期限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及《公租房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因此《实施细则》将审查、期满审核的期限延长至5年,一方面能够为保障家庭提供较为稳定的生活空间,便于其逐步积累家庭财富,逐渐摆脱贫困,退出住房保障,另一方面可有效降低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成本。
四、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提交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材料”的要求
原《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对象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因修订后出台的《公租房办法》未对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进行限制,因此,《实施细则》中删除了该项要求。
五、增加了“申请受理时未按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的规定
《公租房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受理时,街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相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人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因此《实施细则》也相应增加了“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补正资料的,视为放弃的情形”。
六、增加“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双特困家庭,可按规定,每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规定
根据《公租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称双特困家庭)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可自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册的次月起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至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为止”。因此,《实施细则》也相应增加了轮候期间双特困家庭领取补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