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建筑废弃混凝土的资源化利用,是指通过施工现场分类堆放,定向运输,由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工成为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及粉料,并将其作为建材产品原材料,制成再生制品。上海资源匮乏,每年需外省市供应6000多万吨的天然石子。随着天然矿产资源的紧张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天然石材的开采已受到限制。而建筑废弃物中的废弃混凝土,是取代天然砂石的最佳原材料,是最具有资源化利用价值的建筑废弃物。若上海能将建筑废弃混凝土有效利用,不但可以减轻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压力,改善城市环境,每年还能替代天然石子700多万吨,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高度重视废弃混凝土的资源化利用。日本在1977年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将建筑废弃混凝土视为“建筑副产品”,并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工厂,生产再生混凝土和再生骨料。我国台湾地区,也把建筑废弃物处置列为公益事业并进行特许经营。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也已起步,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2013年9月,杨雄市长就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出批示:“请建交委研究,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断采取措施,提高这项工作的水平”。2014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提出要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和资源利用,促进废弃混凝土、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将废弃混凝土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目前,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迫切需要制定管理规定来保障相关工作的推进,保证再生建材的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收集和运输管理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投标单位在工程施工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的相关要求、内容;二是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符合有条件的利用企业签订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合同,合同包括废弃混凝土的数量、预计排放时间等,并在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使利用企业落实原料来源,掌握市场动向;三是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单独堆放,使被加工的原料不再含有其它垃圾杂物,确保再生骨料质量;四是利用企业及时组织清运,确保建筑废弃混凝土定向运往处置场所。《暂行规定》明确对工地产生的废弃混凝土不收取处置费,运输距离超出20公里的,排放企业支付超出距离的运输费用。
(二)规范资源化利用管理
建筑废弃混凝土的处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涉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由政府进行合理布局和产业引导。取缔产品质量差、二次污染严重、管理水平落后的“小作坊”,提高再生产品质量。《暂行规定》明确对资源化利用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工作,并提出了进入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的条件,明确了备案的具体程序和对备案企业的监管措施,要求备案企业建筑废弃混凝土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
(三)促进再生建材推广应用
《暂行规定》将利用建筑废弃混凝土生产的再生建材产品纳入本市建材备案管理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及施工工艺,加强对再生建材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再生建材产品质量。同时,在满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要求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建材产品;绿色建筑,申报白玉兰、鲁班奖等奖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建材产品的替代使用率不得低于10%;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使用再生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