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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9/07/29984 作者:佚名
导读: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什么是城市公共厕所?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蚌埠市市区范围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洁、使用等适用本办法。怀远、五河、固镇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住建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四、我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是什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厕建设、改造、管理。

市城乡规划、住建、国土、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物价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公厕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维护、保洁工作。

五、市区范围内公厕是否收费?

全市所有公厕一律对外开放,免费使用。

六、公厕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

七、公厕应当如何规划建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蚌埠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公厕规划布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城市中哪些地方应该设置公厕,并对公众开放使用?

1.城市主干道两侧、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场、公园;

2.旅游景区景点、体育场所、文化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3.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停车场、加油站、各类市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

4.旧城(城中村)改造区域、新建住宅小区;

5.按照规划其它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和建筑。

九、公厕应如何新建、改建?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每年提出公厕新建、改建计划,与市财政、城乡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区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可以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

十、公厕应规划在什么地点?

公厕应当规划建设在明显易找、方便使用、便于清运的地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城市道路两侧公厕时,原则上应将距公厕外墙3米以内的空地规划为绿化用地。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中如何建设公厕?

道路、广场、公园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参与实施相应的公厕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工作。

十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道路是否应建设公厕?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公厕,或在规划设计中预留城市公厕建设用地。城市公厕建设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十三、需要拆除和迁移公厕的,如何办理?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拆迁、还建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还建公厕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或先建后拆的原则。拆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公厕。还建公厕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厕。

十四、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和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如何交付使用?

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和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公厕而未配建或公厕设计不符合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规范标准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

公厕建设单位应与供水、供电、市政等部门加强联系,相关部门对公厕建设中的配建问题应及时解决。

十五、公厕的建设标准是什么?

公厕建设必须达到或超过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一类及一类以上公厕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男女厕位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

公厕应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新建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必须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繁华路段、窗口地段、景区公园的公厕应按照水冲式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兴建生态公厕。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可能设置单独出入口直通室外。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厕,限期改造。

十六、公厕由谁负责管理、维护和保洁?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的公厕,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由相应管理机构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内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负责。

公厕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偿代为管理、维护、保洁。

十七、公厕管理和维护费用由那个部门承担?

城市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十八、如何识别公厕?

公厕实行统一编号,并设置统一明显的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GB l0001-94)规定的标志,设置统一的公厕指示牌,便于使用者寻找。

十九、公厕临时停用需要批准吗?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72小时以上的,必须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二十、沿街单位的内设厕所是否对外开放?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建厕地点难以落实的地段、区域,沿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对外开放内设厕所,供社会公众使用。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公厕,在营业时间内应对外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提倡其他沿街单位对外开放内设厕所,在其工作时间或营业时间内供社会公众使用。

对外使用的内设公厕应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

二十一、公厕的保洁维护有哪些规定?

(一)公厕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对公厕进行维护检查,保持公厕内外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正常使用;

(二)公厕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佩戴胸卡、统一着装,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三)厕内张贴使用说明,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

(四)保洁工具整齐存放,管理室整洁美观,残疾人入厕方便等。

二十二、公厕的保洁标准是什么?

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一)公厕内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蚊蝇、无臭味;

(二)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完好,无剥落、积灰、污迹、蛛网、乱涂画;

(三)大便槽(盆)无积粪;小便槽无水锈、尿垢、垃圾;沟眼、管道畅通;地面清洁,无破损、积水及污迹;雨天设置防滑垫或设置防滑标志;

(四)公厕外墙整洁、干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周围1米内地面、楼梯和公厕内地面应干净、整洁,无积水,一类公厕周边5米范围内痰迹、果皮、纸片、烟蒂或其他垃圾总数为零;二类及流动公厕周边5米范围内痰迹、果皮、纸片、烟蒂或其他垃圾总数不超过3件(处)。

二十三、公厕的保洁时间?

公厕的保洁时间应覆盖公厕的开放时段。首次保洁应在7:00前完成,应做到随脏随保洁。

二十四、公厕使用者禁止哪些行为?

公厕使用者必须遵守公厕使用规定,文明如厕,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在便池外便溺;

(三)将公厕内设施移作他用或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四)浪费水电。

二十五、公厕管理中监督检查的部门及职责?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公厕开放使用、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定期考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二十六、通过哪种途径举报违规收取如厕费用?

可以拨打下列电话进行举报:(一)市物价局物价举报热线:12358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投诉热线:3113110。

二十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责令损害者赔偿损失。

向公厕使用人收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八、在城市公厕管理过程对辱骂、殴打公厕管理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理?

在公厕管理过程中对辱骂、殴打公厕管理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如何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何啸黎

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容科

联系电话:3129027


文章来源: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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