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力度,我委决定进一步严格对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并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行政处罚实施程序》,请务遵照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2017年6月16日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行政处罚实施程序
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及《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五条之内容,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类招投标行政处罚案件。
呼和浩特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市级监管项目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根据发改委立项审批文件,确定行政处罚的对象。
2.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企业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成果性文件,作为确定处罚金额基数的依据。
3.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已依法对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的,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继续对应招标未招标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其他项目,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47号),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应将案件转办到相应实施机关。
市质监站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项目应招标未招标部分的,应告知市招标办,由市招标办对项目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整改。
三、招投标执法过程中,发现应招标未招标事项,需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具体情形如下: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招标未招标的项目,依据已签订的合同金额作为行政处罚金额基数,予以处罚。
(二)施工
1.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
(1)对于国有投资项目,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剩余未开工部分继续履行招投标程序。
(2)对于非国有投资项目:
项目已完工或未完工,建设单位申请由原施工企业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按整体造价进行行政处罚;
项目未完工,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进行清算,按照已完工程量部分造价进行处罚,未完部分继续履行招投标程序。
2.对已处罚结案项目,对处罚对象出具处罚结果告知书。项目履行处罚程序后,须到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凭据。
3.对已处罚的国有投资项目,其项目实施部门(棚改项目实施部门为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4.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针对免于行政处罚案件,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再立案,对处罚对象出具书面的结果告知书,项目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凭据。
五、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项目补办报建手续。废止《关于建设项目招标补报建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城建字发〔201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