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18〕10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对我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中的增值税税率及相关计价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0%。
二、使用2010版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取费基数保持不变。计算税金时,定额基期有关价格要素中的进项税额扣除方法中的调整系数调整如下:
1.定额中以“元”为单位出现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其他机械费等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在扣除机上人工费和燃料动力费后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6。
3.目前尚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按基期价格统一乘以的调整系数调整为0.94。
三、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建设工程施工取费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