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加强建筑材料进场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现做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见证取样工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见证取样不仅是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真实、准确、公正、科学地反映建设工程质量而提供技术数据和科学依据,更是建设工程安全运营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障。2000年9月,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2001年5月,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鲁建管发〔2001〕5号),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通过见证取样,一方面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另一方面将检测结果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进而得到合格与否的判定,避免出现因建筑材料和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工程建设规模不断增长,大量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得到推广应用,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和内容逐年扩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制度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逐步显现,出现了见证取样流于形式、样品与工程实际不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约束力不足等新问题、新情况,原有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2016年,省住建厅在进行“三统一”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考虑到上述因素,经研究认定2001年出台的《山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已经不适合当前继续使用,正式将其废止。为此,出台一部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相配套,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范性文件已刻不容缓,这对强化建筑材料质量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实现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1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8号);
(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五)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我单位于2016年开始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经省内外调研和交流座谈等形式,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意见,于2017年5月起草完成了《规定》初稿,之后又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于2017年10月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17个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参建各方和厅有关处室的意见。经深入研讨修改,多次沟通交换意见,于2018年3月形成了《规定》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和特点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共26条,附1个附件。主要包括基本规定、内容范围和程序步骤、人员岗位技术要求、企业主体责任、样品留置和不合格结果处理、监督管理和追究处罚等内容。
(一)扩大了取样范围。《规定》扩大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范围,将原来的七大类扩大到了十四大类,增加了预应力钢绞线,沥青,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材料,实现了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的全覆盖。
(二)明确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保证现场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数量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规定》确定了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第五条规定,“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这项规定可以有效解决当前专职见证取样人员配置不足、人员混岗严重和责任界定不清楚等问题,有效提高见证取样工作质量。
(三)加强过程影像留存。《规定》突出强化了全过程留痕可追溯,在第十三条中,特别强调钢筋、混凝土、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存影像资料。这对于加强过程质量控制,提高现场施工技术水平,准确界定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较好地弥补了纸质施工技术资料的不足。
(四)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行为。对于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存在人员变更不及时、签字标识不齐全、取样数量不合规等问题,《规定》明确,检测单位应当拒绝接受退回试样。共有四种拒收情形:一是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二是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三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四是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该规定对进一步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严格程序步骤管理,提高样品检测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五)建立不合格数据处置机制。《规定》要求,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试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监理企业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停止相关建材的加工、制作和使用,按照规范要求和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并形成记录,记录应完整闭合,报监理企业审核归档。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和处置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请予审议。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