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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2019/08/021053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住建部发布了16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结算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住建部发布了16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并且第五十七条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拟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做进一步细化。

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指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具有报建号的项目。

2、备案途径:由发包单位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中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专栏”下完成网上备案,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同时,备案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形成电子认证码,作为备案办结标识。

3、管理分工:考虑到竣工结算备案实际上是工程建设承发包的标后管理,是对工程招标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按照现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口径,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交通、水务、绿化、房修等专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分工,在上述统一平台上完成备案的受理及办结工作。(各部门只对备案文件的形式进行核对,内容的真实性由备案单位即发包单位负责。)

4、事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园区管委会按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事后监督检查,一旦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条例》第五十七条,处以1-3万元的罚款。

5、“三价公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当与合同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一起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站 ‘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价公开”是当初《条例》设置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条款的目的之一。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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