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良好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现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并将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毕后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
二、《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南建质安〔2013〕22号)已废止,原“三方监控”的管理使用方式取消。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管理。建设相关部门将对此项工作开展日常抽查或专项检查,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管理使用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南宁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