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我厅起草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励提升全行业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是住房城乡建设部一贯要求,是各省市多年来通行做法。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在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中,发挥优良工地示范引领作用。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考评,开展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创建活动,提高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近期省政府安委会在多个文件中,要求大力实施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开展省级标杆企业、标杆工地创建活动。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组织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考评工作,在我省已开展多年。此前一直由原省建管局安监站具体实施。2017年机构调整改革中,相关工作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负责。为进一步用好这一正向激励带动手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会同城建处深入调研论证,认真贯彻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动施工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新部署、新要求,充分考虑房建施工、市政施工两方面不同特点,在原省建管局文明工地管理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
(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分培育考评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考评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质量安全处、城建处承担。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考评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培育考评条件。综合考虑全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现状,对纳入培育范围的工程规模进行了界定,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00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限定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在3个月以上,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同时,对工程建设手续、资质资格情况、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体系开展、示范带动基础、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条件。
(三)规范培育考评程序。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培育考评工作,分培育立项、对标培育、市级推荐、考评公布等4个步骤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申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市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对标培育,达到条件经市级考评出具意见后推荐上报。省厅组织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四)强化动态监督管理。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公布。市主管部门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优绩优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并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广。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予申报;对于已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