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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2019/08/02777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落到实处,使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约束市场行为,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建筑业相关企业:

为了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落到实处,使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约束市场行为,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相关企业要自觉规范本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要经常组织所属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经常深入所承揽的项目进行检查,要真正对所承揽的项目实施管控。企业要经常登录“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业务系统”—“企业信息采集”(利用信息采集时所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查询),发现被记录不良信息后,要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需经不良信息上报单位的复查,记录截止时间前五天方可向不良信息上报单位提交“诚信记录核销申请书”,“诚信记录核销申请书”经上报单位签字盖章后,提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予以核销。

二、诚信信息的征集、审核、录入、核销

(一)诚信信息的征集

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执法权的单位都是诚信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部门),各征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将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理上报。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把关,报送的诚信不良行为确实符合认定标准并满足不良行为代码完整、违法事实描述简洁准确、责任单位明晰等要求,同时诚信不良行为记录报送表要有记录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征信部门公章;

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信息记录人为执法人员,审核人为执法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加盖站行政章或局行政章;委属各执法部门记录人为科长,审核人为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加盖单位行政章或监督业务专用章。

(二)诚信信息的审核与核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征集、核销的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诚信信息不予录入或核销,不良信息的录入或核销经委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办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录入、保存、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不良信息的上报要求

各征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信息报送及核销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上报不良信息。

(一)以下情形可直接上报不良信息。

1.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项目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上级督导检查组,认为需要记录不良信息的。

(二)以下情形需下达整改通知一次以上,仍不整改的,即可上报。

1.项目存在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

2.企业存在一般违规行为;

3.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

4.其它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征信部门上报不良信息时要根据项目违法违规程度和企业态度,同时上报不良信息公布期限。按照《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3年,整改有效的可缩短至3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二)公布期限界满前5日,经企业申请,各征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由原记录人、审核人签署核销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将“诚信记录核销申请书”传真到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科(企业直接来核销的一律不予接待),严禁提前签署核销意见。

(三)每季度对诚信信息数所进行分析研判,公开通报不良信息较多的企业和随意签署征集、核销意见的征信部门。

(四)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在记录其诚信不良行为的同时要进行行政处罚;

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诚信信息的征集、核销工作。通过诚信信息管理这一有力措施,不断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品质,促进建筑业相关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联系人:石颜博 陈蛟  联系电话:5950373 4935175(传真)

2018年8月6日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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