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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列支物业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8/02966 作者:佚名
导读:已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2015年9月1日起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经费来源等事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过程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统一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方式,本市自2012年9月起连续三年调整了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2015年9月1日起,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不再列支物业服务费相关费用。《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3号)明确要求“售后房小区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与商品房住宅小区并轨”。为此,形成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使用方式

2015年9月1日起,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二)明确已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及结算方式

已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2015年9月1日起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经费来源等事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6年3月31日前与业主委员会完成2015年9月1日前发生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工作,相关费用可在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明确未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及支用方式

未组建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拟订2015年9月1日起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收费标准和经费来源等方案,由居(村)委会组织征询全体业主意见,房管办事处协助指导,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施行。

业主大会组建后,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维修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用2015年9月1日前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四)明确混合小区内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维修资金支用方式

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售后房屋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混合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收费标准。混合小区内的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的支用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明确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由三项归并为一项的具体事项

2016年12月31日前,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的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归入房屋维修资金。

(六)明确实施日期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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