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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19/08/02852 作者:佚名
导读: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执业注册”。3、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注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修改为“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2年7月24日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但根据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由此,《信用管理办法》亟待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修改《信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经理强制注册的相关规定。1、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中“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2、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执业注册”。3、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注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修改为“因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执行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不一致的”。4、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申请执业资格认定的,优先认定”。5、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撤销其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注册,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修改为“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6、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因不良信息的原因而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或被撤消注册的项目经理,在重新核定资质或申请注册前,应当通过相关法规和业务的培训”的规定。

二是修改负责征集不良信息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信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信息“由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集”,修改为“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集”。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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