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2004年5月1日,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4]182号)印发,明确了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核、发证和年检等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于2007年2月5日印发了《关于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7]69号),对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中物业管理师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并删除了资质年检制度的相关内容。2015年5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删除了“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本的资质等级条件”。近年来,本市建立了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了962121物业服务呼叫平台,开展了物业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通过不断完善行业管理手段,逐步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鉴于上述情况,2004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主要内容已经与建设部相关规定和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现状不符合,应当予以废止,并重新制定《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根据上位法规的规定,调整、补充相关内容。
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企业资质等级条件的规定,细化部分条件的具体内容,统一审批标准。依托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统一企业办理资质申请、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的程序,以及市、区县房管局受理、审批流程。
(二)根据上位法规的规定,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取消了资质年检制度,但是明确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资质管理中需要建立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动态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三、拟采取的措施
(一)细化资质等级条件。细化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综合保险费;一级、二级、三级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专职人员人数;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各项物业专业服务的标准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业绩与诚信系统记录挂钩等。
(二)统一完善办理流程。申请办理资质核定等相关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先网上申报预约,即登陆上海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取得预约号后,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资质核定、变更、注销的申请手续。
(三)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区县房管局建立企业资质专项检查和信用信息抽查等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二级资质条件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将注销其资质证书,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注销其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