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采取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二、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1、以户籍为单位,家庭成员中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持有我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低保或低收入证明;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6㎡以下(不含16㎡)且总面积不超过48㎡。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具体标准为:
租赁补贴=(16㎡*家庭人口数-现有住房面积)*7元*3个月
四、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五、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1、申请人稳定就业并正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7年度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2922元);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在16㎡以下(不含16㎡);
4、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10万元标准的(机动车的价格按照购买发票金额确定),不得认定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低保、低收入家庭,离退休工作人员、临时征收过渡户、农转非家庭、企业组团承租、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向单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3、持有居住证的家庭,向居住证发放地辖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申请。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收取?
答:对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按照市场价的10%收取租金;对申请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价的20%收取租金;对申请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价的40%收取租金;其他家庭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
八、入住一段时间后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先的住房保障条件,怎么办?
答:保障对象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住房保障标准重新界定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并通知房源管理部门变更租金收取标准。重新界定后,不在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