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黔南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黔党发〔2017〕15号)的要求,结合黔南实际,制定出台了《黔南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审议,并经州委深改领导小组审定,11月20日已印发,《办法》对我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内容、形式及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报告主体。明确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属地原则抄送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是明确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的本地区或本部门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制度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具体内容包括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政府法制机构编制以及在岗情况及其他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三是明确报告程序。《报告制度》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时间、对象、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报告要于自报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