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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下达2014年全区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2019/08/02444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2014年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现将2014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全区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藏建住保﹝2014﹞20号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根据2014年我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现将2014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各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请根据下达的改造计划任务(详见附表),明确项目建设法人,落实责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抓紧开工建设。

二、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其余资金通过地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和受益企业出资、个人自筹和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可与旧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改造等其他资金进行整合,同时要充分利用对口援藏资金,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投入。各地(市)、县要明确配套资金额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

三、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拆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与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统一规划,整合资金,统筹实施。要充分征询当地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调动受益企业和拆迁居民的积极性。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应达到市政道路、给排水管网、公共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等要求。住宅建筑设计要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各地(市)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早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期完工。

五、每个地市要确定和推荐1-2个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示范点,重点指导推进,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带动其他地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取得实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造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落实城镇棚户区(危旧房)项目改造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上报本地(市)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要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改造前和改造后及其改造过程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建档工作,为项目检查验收提供基础资料。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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