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4年度新建周转房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藏建住保〔2014〕50号
为解决干部职工周转房紧缺问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以及我区周转房建设规划,现将2014年度新建周转房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周转房项目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请各地(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详见附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周转房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和乡镇,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和财政厅备案。各地市要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务于在6月30日前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审批手续,确保尽早开工建设,尽快建成发挥作用。
二、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加强对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节能、采暖、保温措施,推广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步完工;室内要进行简单装修,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居住功能,确保住户无需装修即可入住。
三、周转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的方式筹集。各地(市)、县(市、区)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程序和拨款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认真执行项目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市)要建立健全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按照要求每月底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和建设成效等情况。
请各地(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大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