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西藏: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的通知

2019/08/02621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情况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经研究,对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做进一步调整。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08〕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2〕21号)精神,结合各地(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情况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经研究,对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对象条件做进一步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物配租家庭条件

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收入条件。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012年城镇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万元。

(二)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户口条件。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关系条件。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家庭或者孤、老、病、残、烈属、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烈军属、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丧偶或丧子)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2人户家庭,各地市、县根据房源情况可安排入住小户型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一户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工作要求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各级党委、政府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方式,各地(市)要严格按当地廉租住房房源情况,按照“先低保、后低收入,分期分批、逐步扩面”的原则合理确定分配入住条件,加快审核安排入住,尽快发挥廉租住房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严格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严禁擅自突破入住条件安排入住。

(三)各地(市)要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各级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全面掌握和了解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条件,防止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四)各地市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分配入住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014-10-15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建设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