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3年5月我市出台了《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2013〕13号),明确将低保、收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2015年11月我市又出台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将(离)退休家庭纳入了住房保障范围并对原住房保障群体的保障条件进行了修订和细化。2015年以来,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又相继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文件。《通知》的出台对我市进一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新市民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适应新型城镇化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性要求。
第二部分对现执行的实物配租政策做出了一定的调整。一是放宽了新就业大学生的限制性条款;二是明确了将基层工作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四是调整原保障对象中“离退休家庭”的收入条件,使其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轨。
第三部分创新现有工作方式。一是规范团租工作方式;二是鼓励县区使用闲置房源作为过渡房使用;三是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市场化工作模式。
第四部分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相关政策解答
(一)该部分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后租金如何收取?
答:对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按照市场价的10%收取租金;对申请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价的20%收取租金;对申请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价的40%收取租金;其他家庭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
(二)该部分群体可以享受租赁补贴吗?
答:不可以,该部分群体属于剩余房源保障家庭。只能在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享受实物配租。
对于在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偏远乡镇就业的人员,除外。
(三)偏远乡镇如何界定?
答: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界定。
(四)入住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一段时间后由于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怎么办?
答:原则上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家庭,经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市场价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