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1998年底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要求,2013年5月1日,我市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建立起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并明确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较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计租原则和标准不同,为使政策相衔接,市住房保障办于2015年6月印发《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租金计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1号文),对该部分家庭实行三年过渡租金政策。目前,过渡租金政策已实施满三年,相关政策适用期已基本届满。为明确该部分家庭租金缴纳的问题,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思路,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计收问题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主体
适用对象为我市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2013年5月1日前签订廉租住房合同,目前仍租住在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廉租住房住户。
2.2013年5月1日前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住户。
(二)租金标准
1.双特困等特殊困难家庭继续沿用优惠租金标准。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和持有优抚证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住户,及其他按政府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租金或免租金的住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计收或免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2.符合民政部门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住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标准计缴租金。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不属于上述第1点规定的家庭,如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部门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行标准为17100元/年)的,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计租。
对于原《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2007〕48号)中明确予以保障的烈士遗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为保障政策延续性,通知中明确该部分群体如符合准入条件的,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计租。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家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租金标准计租。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民政部门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现行标准为17100元/年),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标准(35660元/年)的住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按以下规定执行过渡租金标准(退出机制)。
为支持部分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稳定居住,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平稳退出原则的相关规定,明确该部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限额或资产限额3倍(不含本数)以上,或者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住户,退出现住房。
对于确有住房困难,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资产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资产准入限额3倍以内的家庭,实行过渡租金政策。过渡期为2年,租金按照超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情况的不同,依次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5元租金标准的2倍、3倍、5倍计租,即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元、10.5元和17.5元收取。
《通知》同时明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自由选择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四、答疑解惑
(一)为什么调整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租金标准?
我市自1998年底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2013年,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并明确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该部分家庭由于多为原低保、低收入家庭,且多已退休,为避免因租金缴交标准提高,反而使得其生活品质降低,同时为保障该部分人群的信赖利益,根据该群体的特殊性,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实行本租金标准。
(二)本政策未予明确的,以何政策为标准。
由于本《通知》属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面向特殊群体(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制度,对于在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相关保障原则和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应当适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因此《通知》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原廉租住房保障住户申请、使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事项,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例如,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限额”等,仍以届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为标准;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等情形的,仍应按照《广东省城镇合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况按此规定推定。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