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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的通知

2019/08/02894 作者:佚名
导读: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开工建设,现通知要求如下:

关于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委属各相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2号)的要求,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开工建设,现通知要求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与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格落实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项目,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六、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按照“承包单位违反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企业有违反劳动用工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按月为周期对其记不良诚信记录,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累计10条及以上的记入城乡建设领域“黑名单”,同时向市人社局推送,在“诚信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进行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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