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市建设领域开展责任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呼政办发〔2017〕39号)、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分工表》(呼社信字办[2018]43号)要求,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承诺纳入我委信用体系管理,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指参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
二、信用承诺的目的
要求责任主体(企业或个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将按承诺接受约束和惩戒,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推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化。
三、信用承诺的原则
政府引导、主体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四、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企业近两年内无下列违法违规行为: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个人执业证书;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时需作此承诺);
(二)承诺本企业(个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数据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单位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发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未承接其它在建工程;
(三)承诺本企业(个人)在呼和浩特市进行业务活动时,将严格遵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业务,自觉维护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自律、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实体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日常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四)承诺本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倡树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争创信用企业。
五、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告知。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企业(个人)《信用承诺书》统一编制,并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的“下载中心”“相关文件”栏目上提供公开下载使用。各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告知,指导责任主体按规范格式承诺。
(二)承诺。责任主体可通过“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网上审核系统”,在办理企业(个人)信息采集时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个人)《信用承诺书》电子扫描件上传,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当法定代表人、责任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三)公示。责任主体相关信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责任主体为企业时,驻呼业务负责人持网上下载打印的信息登记表,授权委托书、电子认可书原件至相应科室复核;责任主体为个人时,办理人员持相关证件原件至相应部门复核;信息在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即认定企业(个人)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