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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情况的解读

2019/08/071131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5〕145号):由专业服务机构的评估评审调整为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方式,法律责任主体由专业服务机构调整为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调整为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为进一步推进建材行业科技创新,鼓励发展和推广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贯彻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结合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5〕145号)要求,我委修编了《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事项的实施依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十九条:本市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科技含量高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第二十一条: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可以向市建材办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认定。市建材办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行政审批评估评审事项的通知》(沪财预〔2015〕145号):由专业服务机构的评估评审调整为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方式,法律责任主体由专业服务机构调整为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行政审批申请人付费调整为纳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二、事项的组织实施

关于实施主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组织实施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工作;市市场管理总站承担申请受理及相关日常事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承担技术评估工作。

关于实施范围:该事项主要针对尚不具有相应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已在1个以上建设工程试点应用,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号)要求属于《备案产品类别》须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

关于技术评估和相关费用:委科技委受市住建委委托开展相关技术评估。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技术评估费用列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部门预算。技术评估费用暂按每个项目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控制,按照预算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支付,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对申请事项原则上仅开展一次技术评估,如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整完善后再次申请进行技术评估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关于事项有效性:《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可续期一次。相关协会等社会团体应积极启动相关标准编制。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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