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5〕31号
现将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高层建筑由于城市供水标准压力的限制必须采用二次供水方式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二次供水已成为高层供水的唯一选择方式。目前,我省绝大多数城市的二次供水由非专业管理者承担,导致水质、水压经常得不到保障,尤其是老旧城区、社区存在问题更为明显,已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要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反恐战略的高度,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专业、监管到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供水水质安全问题。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其设计方案须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
三、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供水单位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省二次供水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整改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给供水单位维护和管理。
五、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六、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