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6〕44号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抵押担保贷款的需求明显增长,基层干部群众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并为之提供有效服务的愿望十分迫切。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有利于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稳步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标要求和运行模式
(一)总体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上关于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在2015年建成临泽县、高台县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基础上,2016年建成市级和其他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同时,加快乡镇级工作站和村级服务点建设。到2017年,全市建成统一联网、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实用的市县乡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四是坚持保障农民利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运行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现阶段,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主体是县(区),可以建成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大厅、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建设综合性流转交易市,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和市县有交易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市县乡村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市级依托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利用临泽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组建张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承担汇总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跨区域的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召开各类产权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指导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县(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承担收集汇总发布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现场或网络竞价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交易鉴证书作为产权变更、备案登记的重要文件;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
市、县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除提供基本服务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申请提交,农户间自主流转的产权交易登记备案、合同签订等服务工作,协助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
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主要提供信息收集上报、交易业务咨询、协助交易申请等前置服务,方便需求对象了解和登记交易信息。
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培育构建
(一)交易品种。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日光温室和养殖小区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产权。
(二)交易主体。原则上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共有产权交易要共有人同意方可进行,确保没有权属纠纷。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交易程序。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各县(区)可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交易程序、受理时限、交易方式等信息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必须在本村村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交易规则。原则上市场交易要遵循以下规则,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交易规则。
1.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2.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市场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市场交易前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组织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过程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
4.农户家庭产权是否进入市场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农户家庭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允许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5.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统筹规划实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农业、发改、财政、国土、建设、林业、水务、畜牧、工商、金融、科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人社、编制部门要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保交易市场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将市场建设项目资金纳入预算,实施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市场正常运转。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研究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规范、有序进行。
(二)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指导,促进交易双方依法、公平、规范流转交易。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县(区)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非营利性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对市场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贴。在惠农政策、融资、用地等方面,对具有公益性特征的交易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和完善产权交易争议调处机制,确保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高效能运转。
(四)加强调研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和交流,加大调研指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建设工作在依法规范、稳定有序的前提下顺利开展。各县(区)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和社会舆论氛围。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