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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8/08723 作者:佚名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府发〔201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州情、全面放开,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全州城镇整体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县(市、试验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计、人社、住建、国土、统计等部门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州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州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公安局)

(三)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试验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并且不愿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本人可在现实际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各县(市、试验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规定的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文体广电局、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只需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民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统计局、州扶贫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人行等分别负责)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各县(市、试验区)要安排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会同公安机关,尽快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计划生育、水库和异地扶贫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等种养业有关优惠政策及合法权益、公共服务不变,如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后,按新的政策或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州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具体措施由州人社部门商发改、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布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小区要合理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措施由州教育局商公安、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出台。(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措施由州卫计委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卫计委)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制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实施细则由州人社局牵头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计委)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措施由州民政部门商人社、住建、卫计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卫计委)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具体操作办法由州住建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落实中央、省制定的财政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逐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人社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事关公民切身利益。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试验区)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县(市、试验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时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办法;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移民局、州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于2016年3月15日前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及时落实经费,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各县(市、试验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配套措施出台后,要及时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三)强化督促指导。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县(市、试验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效果。各县(市、试验区)及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前,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推进情况书面向州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3228745,传真:3231472,邮箱:2013547748@qq.com),由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宣传,推广各县(市、试验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全州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


文章来源: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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