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府发〔2016〕12号
现将《黔西南州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黔西南州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兴义万峰林机场(以下简称兴义机场)净空保护,保障运营安全,促进机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贵州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民航西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
净空保护区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和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区域,其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体现在民用机场远期规划净空保护区图中。
第三条 在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机场净空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兴义万峰林机场的净空保护管理工作,成立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统一管理。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兴义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州城乡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龙试验区交通和建设局、兴义机场分公司等组成。
净空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兴义机场分公司,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净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净空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
净空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管理工作全面安排和部署;定期(每年10月)或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净空管理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处理净空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组织成员单位每年进行1-2次联合净空巡查;对发现的超高和违规障碍物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处理;及时解决净空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超出处理权限的及时报请净空保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兴义机场分公司职责:依法对兴义万峰林机场的净空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日常的净空保护、宣传、巡查工作,检查是否有新增的超高建筑物,原有障碍物所设标识是否清晰有效等;对城乡规划部门转来的业主单位审核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对关于净空保护及净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各类咨询进行回复等。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范围内的项目规划进行把控,对业主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住建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把控。
第六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对发现的超高或不明障碍物进行测量,确定其为新增疑似障碍物后,将相关情况向净空保护领导小组报告,净空保护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单位开展调查、核实,责成业主单位对影响飞行安全的新增障碍物进行整改。
第七条 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自建民房、高压线塔等,兴义机场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加强监管,对发现的新增超高障碍物按照本第八章第三十九条处置程序处置。
第三章 净空保护区的划设与公布
第八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总体规划,绘制民用机场远期规划净空保护区图。划定净空保护区时,应当征求主要驻场单位意见,与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经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和兴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
州人民政府和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兴义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 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将兴义机场分公司列为其成员单位,并将兴义机场分公司从事净空保护区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建设地面高度超过兴义万峰林机场跑道海拔高度(1254米)且顶部高度超过1299米的建筑物应邀请兴义机分公司场参加其评审会。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高度控制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基本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划条件设定、规划方案以及建设施工审查前应当书面征求兴义机场分公司的意见。
第十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应协助规划部门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
第四章 净空障碍物的主要控制面规定
第十一条 内水平面
高度45米(以跑道两端入口点平均标高起算);半径4000米(以跑道两端中点为圆心)。
第十二条 锥形面
坡度5%(以内水平面边向外向上倾斜);高度100米。
第十三条 内进近面
宽度120米;长度9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坡度2%。
第十四条 进近面
起端宽度300米(距跑道入口处60米起算);侧边散开斜率15%;
第一段:长度3000米,坡度2%;
第二段:长度3600米,坡度2.5%;
第三段:长度8400米,坡度为0;
总长度:15000米。
第十五条 过渡面
坡度14.3%(从距跑道中心线150米处向外向上倾斜);
第十六条 内过渡面
坡度33.3%。
第十七条 复飞面
起端宽度120米;跑道入口距离1800米;侧边散开率10%;坡度3.33%;
第十八条 起飞爬升面
内边长度180米;距跑道端距离60米;散开率(每边)12.5%;最终宽度1800米;长度15000米;坡度按2%控制。
第五章 净空管理
第十九条 在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向民航贵州监管局、相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兴义机场分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六)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等鸟类对危及飞行安全的危害,引导周边居民不进行影响飞行安全的各种鸟类放飞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净空状况,发现并确认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视情况采取限制措施,并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和民航贵州监管局。
第六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直升机、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两端各20千米的区域内施放升空物体。确需施放升空物体的,应严格遵守以下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对施放系留升空物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兴义机场分公司报告。
第二十八条 放飞飞艇、热气球、直升机、滑翔机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单位的审批。批文抄送兴义机场分公司。
第七章 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一节 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机场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经民航贵州监管局审核后的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 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
机场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其中对于限制面内采用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经过民航贵州监管局审核符合遮蔽原则需要进行航行评估的,由民航贵州监管局报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向民航贵州监管局征求对限制面内建设项目的行业意见前,需征求兴义机场分公司的意见。兴义机场分公司在收到建设项目的位置及海拔高度等信息后,应尽快复核,并书面回复城乡规划部门,抄报民航贵州监管局。
第三十一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第三十二条 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兴义机场分公司在收到建设项目批文,除应落实第三十二条所要求的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复核机场使用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如需修改,按程序报批;
(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 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区域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机场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区域不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城乡规划部门直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报民航贵州监管局和兴义机场分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机场限制面以外,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区域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城乡规划部门向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在收到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抄送的净空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四)按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节 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业主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时,需要向民航贵州监管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均按一式二份):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原件(规划部门提供);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原件(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
(三)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原件(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的建设意见原件,包括拟建项目位于净空保护区内的具体位置及控制高度(兴义机场分公司提供);
(五)航行研究报告原件;
(六)通信导航监视台站保护区分析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注:首次只需提交前四项资料,第(五)、(六)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
第八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依法按照自身职责,负责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支持机场在保障飞行安全所提的建议和请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十八条 兴义机场分公司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视情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贵州监管局和净空保护领导小组;
(三)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对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对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按程序报民航贵州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按程序报民航贵州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按程序报民航贵州监管局复核。
前三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兴义万峰林机场净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