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张掖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6〕80号
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的《张掖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补贴对象
(一)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受益人为具有张掖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三、补贴标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政府统筹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解决。
(二)2016年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贴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福利机构负责为本机构供养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批工作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人。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五、经费筹措
“两项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分级解决,其中:甘州区补助由市、区财政按比例筹集,省财政直管县全额自筹配套。
发放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70元,县(区)财政自筹30元(市财政补助甘州区自筹资金的20%即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80元,县(区)财政自筹20元(市财政补助甘州区自筹资金的20%即4元)。同时,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基础台账,并于每年年底将发放情况报送省民政厅,便于下年度安排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充分认识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办落实。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区)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两项补贴”发放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精准识别残疾人信息,对持第二代残疾证申领补助的残疾人要再次认定身份,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申请人未办理二代残疾证的,应先办理、再申请。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三)严格监督监管。对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残疾人虚假信息举报制度,凡经核实健全人冒充残疾人领取补贴的,应将其残疾证收回,并追回所领补贴,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对发放补贴中查出虚报冒领两项补贴人数较多的县(区),要降低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区)每年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