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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管理办法

2019/08/08417 作者:佚名
导读:经汇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凉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平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崆峒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局:

经汇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4月2日

平凉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位经营管理,规范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简化审批程序,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财政部 发改委 住建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凉中心城区资源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管理活动。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起马峪口河,西至后沟及颉河川区,南起高速公路及南部台塬地,北至北山根。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主要指公共空地、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位经营权。 

第四条 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崆峒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崆峒区人民政府授权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崆峒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位的规划、设置、许可、经营权的出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专项整治等工作。 

市住建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位经营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经营者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位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报市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取得,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共利益优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采取公开出让、租赁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 

第八条 充分发挥市区国有资源资产经营平台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中心城区国有资源资产经营类公司可优先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 

第九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范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对拟有偿出让的户外广告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合理评估设定底价,也可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科学制定有偿使用费出让方案,经崆峒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规出让广告位经营权,同时,报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拟经营企业或个人,需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广告设施设计样稿; 

(五)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再次转让的,须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要按照《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执行,与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环境相协调,做到安全、美观。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消防救援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设置户外广告,须报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一)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三)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场地、设施等为本单位和个人作广告宣传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待批准设置期满后统一收回其使用权,纳入城市户外广告经营权统一管理,不得分头审批、设置。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公共产权户外广告位,依法依规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操作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主体,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定期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污损以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主体,不按规定维护管理,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广告设施所有人,由广告设置人到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损害他人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崆峒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依法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设置 

的; 

(三)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户外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第二十六条 负责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恪守纪律、履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文章来源: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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