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消二级建造师注册市州审核环节。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注册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单位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湖北政务服务网及有关注册系统登录帐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帐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人、聘用单位的申请和承诺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初始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90天内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全省各级主管部门事后对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鄂建〔2007〕64号)等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直接公告撤销其注册许可,被撤销注册的人员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因撤销注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和其聘用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